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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伦理委员会由医药学专家、伦理学专家、律师、社区代表组成,并包括不同性别的委员。结合本院实际开展医学伦理学方面的研究、审批、咨询、教育和宣传的学术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赫尔辛基宣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指导原则》有关的伦理学规范、行政法律法规为指南,旨在保证受试者尊严、权力、安全和福利,促进药物临床试验科学、健康地发展,增强公众对药物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条 本会职能与权力
1、开展医学伦理的科学研究和理论探索,加强对医德医风现状的调查分析和国内外医学伦理学信息的收集处理。
2、加强医务人员医学伦理学教育,普及医学伦理学知识,协助医院有关部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
3、对各种以人为受试者的研究项目进行科学审查和伦理审查。包括:药品、器械的临床验证;新技术、新材料、新治疗方案在我院的应用;对有特殊要求的科研课题等项目进行监督、审查、批准。
4、从伦理学角度对肿瘤病人的诊断、手术、治疗的过程进行督查、检查,维护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5、从医学伦理学角度分析医疗纠纷、事故和差错中的道德责任,维护病人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协助医院制定医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医疗决策中的伦理咨询,帮助医务人员进行治疗上的伦理选择。
7、从医学伦理角度进行监督、审查,对职称晋升和科研课题、重大奖项的评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8、开展院内外医学伦理方面的学术交流和联系。
9、伦理委员会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可以行使如下权力:
批准/不批准一项药物临床试验;
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
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
第四条 涉及专业性极强的学术问题,可与医院的学术委员会以及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专题讨论,或提请上级相应机构协助解决。
第五条 凡超出医学伦理道德范围,涉及违法乱纪事项,医学伦理委员会可提交纪委、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11名,(一位委员兼任秘书),可根据需要聘请顾问,本会秘书处设在医院党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正式聘请的委员,医院授予正式的聘书。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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